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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國民參與審判經驗調查
  1. 司法院於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應每年對一般民眾定期調查下列事項: 一、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認知程度及其認知途徑。 二、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觀感與評價。 三、參與審判之意願及相關影響因素。 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2. 前項調查實施前,成效評估委員會得提報意見。
  3. 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調查準用之。
  1. 為改善、策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運作及發展,地方法院應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下列事項,並按季將結果送交司法院: 一、對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 二、對檢察官、辯護人於審判中所為開審陳述、證據說明、辯論及其他陳述之理解程度。 三、對檢察官、辯護人法庭活動之感受印象。 四、對證人鑑定人、被告或被害人提問之情形。 五、對法官說明之內容之理解程度。 六、評議程序討論之氣氛。 七、評議程序之討論之充實性、完整性。 八、對審理及評議時程安排之意見。 九、對法院照料(含法院職員及設備等)之整體印象。 十、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前之心情想法。 十一、參與審判之意願。 十二、參與審判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生活造成之影響及心理負擔程度。 十三、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參與審判之感想。 十四、未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感想。 十五、對司法審判之整體印象與評價。 十六、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2. 前項由地方法院調查、蒐集事項,由司法院設計表格、問卷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候選國民法官勾選。
  3. 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調查準用之。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了解下列制度之實施情形、成效、問題及改善方法,得自行或委由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調查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對下列事項之實際心得與評價: 一、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與問題點。 二、卷證不併送制度。 三、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等審理原則之落實情形。 四、檢辯雙方自主出證。 五、事前協商制度與準備程序之進行事項。 六、證據開示制度。 七、法院之證據裁定。 八、證據適時提出及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之限制。 九、選任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審判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一、審前說明、請求釋疑及評議之進行情形。 十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之審查。 十三、適用案件之種類、範圍。 十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為調查前三條所定事項,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座談會、研討會、焦點團體訪談、個別訪談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