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46 條
- 1.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
- 2.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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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6規定,每調查一證據完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意見,並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的機會。
Q · 法官問我對證據有沒有意見,我可以說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6,每調查一個證據完畢,審判長都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不是等所有證據調查完才問一次,而是每個證據都有一次發言窗口。第二項並規定法院應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被害人方因此能當場質疑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或證明強度,介入法官對證據的取捨判斷。
白話解讀
證人站上證人席說了一段話,可能是你覺得他在說謊、可能是他講的跟事實有出入、可能是他的說詞對案件有決定性影響。以前的訴訟程序中,你作為被害人家屬只能坐在旁聽席聽著,不能插話、不能質問、不能當場反駁。這條改變了這個局面:每調查一個證據結束,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和代理人有無意見。這個「應」字很重要,是法官的法定義務,不是選擇性動作。而且不只是對證人證述,是每一個被調查的證據(證人、物證、書證、鑑定報告),都有一次你的發言窗口。第二項再加一層:法院應給予你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也就是你不只能講「這個證據我覺得怎樣」,你還能跟對方辯論「這個證據的證明力有多強」。從被動旁聽變成主動發聲,這條是整個訴訟參與制度中最具實際攻擊力的一條。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6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中關於證據意見陳述權的規範。其內容分兩層:第一項規定每調查一證據完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屬法院之法定義務;第二項規定法院應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使被害人方得實質介入證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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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6是什麼?▾
規定每調查一證據完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並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的機會。
Q2被害人在法庭上可以對證據表示意見嗎?▾
可以。每個證據調查完畢都有一次意見陳述窗口,不是只有一次總結機會。
Q3審判長忘了問我意見怎麼辦?▾
可立即依本條請求發言;這是法院法定義務,省略構成程序瑕疵得為上訴理由。
Q4辯論證據證明力是什麼意思?▾
就是當庭辯論某證據能否證明特定事實、證明到什麼程度,結論會寫進判決書的證據取捨。
Q5訴訟參與人和當事人的詰問權差在哪?▾
詰問權(第166條、287-2條)主要對證人發問;本條是對每個證據陳述意見,範圍更廣。
Q6意見陳述需要事前準備嗎?▾
需要。先取得當天證據調查清單逐項擬好重點,現場才能精準回應。
Q7代理人和本人誰可以陳述意見?▾
訴訟參與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都可以,律師代理時通常由代理人執行。
Q8意見陳述會影響判決嗎?▾
會。具體有據的意見很可能被法官引用到判決書「本院證據之取捨」段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行使主體 | 標的 | 時機 |
|---|---|---|---|
| 證據意見陳述權(455-46) | 訴訟參與人或代理人 | 每一個被調查的證據 | 每調查一證據畢 |
| 對質詰問權(287-2、166) | 當事人、辯護人(被害人方多由代理人) | 主要為證人 | 證人調查中 |
| 科刑意見陳述(455-47) | 訴訟參與人或代理人、陪同人 | 量刑範圍 | 科刑辯論程序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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