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重點摘要刑訴第455-47條規定,科刑辯論前審判長應給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量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Q · 被害人家屬可以在法庭上對判多重表達意見嗎?
可以,但要先登記為訴訟參與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7條,已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者,審判長在進入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前,必須給訴訟參與人、其代理人及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重點不在喊判多重,而在具體陳述被害的真實影響,因為這是法官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必須審酌的事項。
過去的法庭上,被害人家屬只能坐在旁聽席。法官在前面冷靜地聽檢辯雙方辯論刑度,他們在後面緊握雙手,知道自己心裡那句「請判他重一點」沒有任何法律出口。109 年新增的這條,把這個出口打開了。它規定:法官在進入科刑程序之前(依第 289 條的辯論程序),必須先讓「訴訟參與人」(合法登記為訴訟參與的被害人或其家屬)、他們的代理律師、以及陪同他們出庭的人,有機會就「應該判多重」表達意見。這不是讓你罵人,是讓你說出被害人受了什麼傷、家屬經歷了什麼、為什麼這個刑度對你們而言才合理。法官不一定照做,但他必須聽。聽和不聽之間,差的不只是程序,是你在這個案件中存不存在。
刑事訴訟法第455-47條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科刑意見表達權規定,要求審判長在科刑辯論程序(第289條)開始前,應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量刑範圍陳述意見之機會,使被害方在量刑階段取得獨立於檢察官的程序發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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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先取得「訴訟參與人」的法律身分。被害人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第455-38條準用第233條)都可以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聲請通過後,第455-47條就保障你在科刑階段的發言權。內行人提示:聲請訴訟參與越早越好,等到科刑階段才聲請可能來不及進入程序。
不會直接照判,但你的意見會成為法官量刑的具體考量因素。法官的判決書必須說明為什麼接受或不接受被害方意見。內行人提示:意見書的力量不在情緒,在具體性,越能描述被告行為造成的真實影響,法官越難忽略。
聚焦被害實際損害、家屬生活變化、對被告態度的回應、希望刑度範圍及理由,越具體越有力。
108年增訂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規定,法官科刑辯論前要先聽訴訟參與方對量刑的意見。
經法院依455-38條裁定准許參與本案的被害人或其特定遺屬,取得獨立程序權。
依271-3條陪同出庭給予情緒支持之人,本條明文涵蓋其發言機會。
案件起訴後至二審辯論終結前依455-38條聲請訴訟參與,獲准後即受455-47條保障。
必須在審判長宣布進入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之前,逾時即遲。
書面附卷較有力,法官判決書須逐項回應;口頭可能只在筆錄留一行。
依個案複雜度與律師而定,可先評估法律扶助資格降低成本。
前者有455-47條獨立發言權,後者只能透過檢察官間接傳達。
證據調查意見針對事實認定(455-46),科刑意見針對量刑(455-47),階段與標的不同。
| role | 科刑意見發言權 | 閱卷權 | 前提 |
|---|---|---|---|
| 訴訟參與人(已聲請) | 有,第455-47條保障 | 有(透過代理人) | 須完成455-38聲請 |
| 未聲請的被害人 | 無獨立程序權,僅能透過檢察官間接傳達 | 無 | — |
| 告訴代理人 | 依個案陳述,非本條保障範圍 | 依規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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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時,除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外,尤應注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又刑罰之量定與罪責之認定均屬重要,是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論後,審判長應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訴訟參與人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蒙受損害,其往往對於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損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量刑事項知之甚詳;且陪同人既具備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第一項所定身分或關係,其對於被害人因被告之犯罪行為所受之創傷、心路歷程等攸關前開量刑事項之情形,亦有所悉,是應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以符刑罰個別化原則。又為使檢察官能事先知悉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以作為求刑之參考,並考量科刑之結果影響被告之權益甚鉅,為確保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所述,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故規定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即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爰於本條明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時,除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外,尤應注意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又刑罰之量定與罪責之認定均屬重要,是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論後,審判長應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訴訟參與人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蒙受損害,其往往對於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損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量刑事項知之甚詳;且陪同人既具備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第一項所定身分或關係,其對於被害人因被告之犯罪行為所受之創傷、心路歷程等攸關前開量刑事項之情形,亦有所悉,是應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以符刑罰個別化原則。又為使檢察官能事先知悉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以作為求刑之參考,並考量科刑之結果影響被告之權益甚鉅,為確保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所述,亦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故規定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即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爰於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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