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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47 條

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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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455-47條規定,科刑辯論前審判長應給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量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Q · 被害人家屬可以在法庭上對判多重表達意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7條,已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者,審判長在進入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前,必須給訴訟參與人、其代理人及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重點不在喊判多重,而在具體陳述被害的真實影響,因為這是法官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必須審酌的事項。

白話解讀

過去的法庭上,被害人家屬只能坐在旁聽席。法官在前面冷靜地聽檢辯雙方辯論刑度,他們在後面緊握雙手,知道自己心裡那句「請判他重一點」沒有任何法律出口。109 年新增的這條,把這個出口打開了。它規定:法官在進入科刑程序之前(依第 289 條的辯論程序),必須先讓「訴訟參與人」(合法登記為訴訟參與的被害人或其家屬)、他們的代理律師、以及陪同他們出庭的人,有機會就「應該判多重」表達意見。這不是讓你罵人,是讓你說出被害人受了什麼傷、家屬經歷了什麼、為什麼這個刑度對你們而言才合理。法官不一定照做,但他必須聽。聽和不聽之間,差的不只是程序,是你在這個案件中存不存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47條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科刑意見表達權規定,要求審判長在科刑辯論程序(第289條)開始前,應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量刑範圍陳述意見之機會,使被害方在量刑階段取得獨立於檢察官的程序發言地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455-47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科刑辯論前要先聽訴訟參與方對量刑的意見。

Q2誰可以依455-47條表達科刑意見?

已登記的訴訟參與人、其代理人、陪同出庭的人。

Q3455-47條的意見是在什麼階段表達?

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開始之前。

Q4表達科刑意見法官會照判嗎?

不會直接照判,但屬法官量刑必須審酌的因素。

Q5沒登記訴訟參與人也能用455-47條嗎?

不行,須先依455-38條完成訴訟參與聲請取得身分。

Q6科刑意見要口頭還是書面?

口頭可,書面附卷更有力,法官判決書須回應。

Q7陪同人也能就量刑發言嗎?

可以,本條明文涵蓋陪同人。

Q8錯過科刑辯論程序還能補表達嗎?

一旦進入科刑辯論再表達就遲了,須在程序前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le科刑意見發言權閱卷權前提
訴訟參與人(已聲請)有,第455-47條保障有(透過代理人)須完成455-38聲請
未聲請的被害人無獨立程序權,僅能透過檢察官間接傳達
告訴代理人依個案陳述,非本條保障範圍依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6条の38(被害者参加人による意見陳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4조의2(피해자등의 진술권)
🇨🇳 中國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無獨立量刑意見專條)
🇩🇪 德國StPO § 397、§ 400(Nebenklage 附加訴訟人之程序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46(partie civile 陳述權)
🇺🇸 美國18 U.S.C. § 3771(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victim impact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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