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47 條
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455-47條規定,科刑辯論前審判長應給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量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Q · 被害人家屬可以在法庭上對判多重表達意見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7條,已聲請成為訴訟參與人者,審判長在進入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前,必須給訴訟參與人、其代理人及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重點不在喊判多重,而在具體陳述被害的真實影響,因為這是法官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必須審酌的事項。
白話解讀
過去的法庭上,被害人家屬只能坐在旁聽席。法官在前面冷靜地聽檢辯雙方辯論刑度,他們在後面緊握雙手,知道自己心裡那句「請判他重一點」沒有任何法律出口。109 年新增的這條,把這個出口打開了。它規定:法官在進入科刑程序之前(依第 289 條的辯論程序),必須先讓「訴訟參與人」(合法登記為訴訟參與的被害人或其家屬)、他們的代理律師、以及陪同他們出庭的人,有機會就「應該判多重」表達意見。這不是讓你罵人,是讓你說出被害人受了什麼傷、家屬經歷了什麼、為什麼這個刑度對你們而言才合理。法官不一定照做,但他必須聽。聽和不聽之間,差的不只是程序,是你在這個案件中存不存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47條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科刑意見表達權規定,要求審判長在科刑辯論程序(第289條)開始前,應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量刑範圍陳述意見之機會,使被害方在量刑階段取得獨立於檢察官的程序發言地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455-47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科刑辯論前要先聽訴訟參與方對量刑的意見。
Q2誰可以依455-47條表達科刑意見?▾
已登記的訴訟參與人、其代理人、陪同出庭的人。
Q3455-47條的意見是在什麼階段表達?▾
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開始之前。
Q4表達科刑意見法官會照判嗎?▾
不會直接照判,但屬法官量刑必須審酌的因素。
Q5沒登記訴訟參與人也能用455-47條嗎?▾
不行,須先依455-38條完成訴訟參與聲請取得身分。
Q6科刑意見要口頭還是書面?▾
口頭可,書面附卷更有力,法官判決書須回應。
Q7陪同人也能就量刑發言嗎?▾
可以,本條明文涵蓋陪同人。
Q8錯過科刑辯論程序還能補表達嗎?▾
一旦進入科刑辯論再表達就遲了,須在程序前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le | 科刑意見發言權 | 閱卷權 | 前提 |
|---|---|---|---|
| 訴訟參與人(已聲請) | 有,第455-47條保障 | 有(透過代理人) | 須完成455-38聲請 |
| 未聲請的被害人 | 無獨立程序權,僅能透過檢察官間接傳達 | 無 | — |
| 告訴代理人 | 依個案陳述,非本條保障範圍 | 依規定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