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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2.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3.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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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II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必定進行科刑辯論,因此縱進入科刑辯論階段,不代表認定被告有罪,毋寧只是言詞辯論必經的程序 III 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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