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455-45 條
- 1.多數訴訟參與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一部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
- 2.未依前項規定選定代表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 3.前二項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得更換、增減之。
- 4.本編所定訴訟參與之權利,由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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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5 讓多數被害人訴訟參與人選定代表人,由代表人統一行使訴訟參與權,選不出時法院可限期命選或依職權指定。
Q · 重大事故幾十個被害人家屬,要怎麼一起參與刑事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5,多數訴訟參與人可自行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一部參與訴訟;未選定時法院認有必要得限期命選定,逾期未選定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代表人可隨時更換、增減,並代為行使本編所有訴訟參與權(閱卷、到場、陳述意見、科刑意見)。
白話解讀
太魯閣號事故罹難者 49 人、家屬超過百人。敦南 Sogo 氣爆、康芮風災大型公安事故,動輒幾十個被害人家屬。如果每個人都在法庭上各自表達意見、每個人都要被通知、每個人都要輪流陳述,審判會拖到什麼時候才結束?這條給出答案:多數訴訟參與人可以自行選定代表人,沒選的話法院可以限期命令選定,逾期未選定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選出的代表人代表全體或一部人行使本章所有訴訟參與權(閱卷、到場、陳述意見、科刑意見)。這個設計在保障每個被害人家屬發聲權和維持訴訟效率之間找平衡。重要的是:選定可以分組(例如死者甲的家屬選一人、死者乙的家屬選另一人)、可以隨時更換、可以只由部分人選定讓另一部分人保留單獨行使權。這條的彈性非常大,不是一刀切的全體代表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5 為被害人訴訟參與的代表人制度:當訴訟參與人為多數時,得透過選定或法院指定產生代表人,由代表人統一行使閱卷、到場、陳述意見等訴訟參與權,在保障個別發聲權與維持訴訟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30 条(選定当事者)— 概念來源,刑事被害者参加無直接對等代表選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3조(선정당사자)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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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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