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44 條
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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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規定,審判期日法院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或陳明不願到場者,審判仍可進行。
Q · 刑事被害人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出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審判期日法院「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你「得」到場,不是「應」到場。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事先陳明不願到場,審判仍可進行,不會對你拘提或處罰。這是法律給被害人及家屬的保護:通知是法院的義務,到場與否是你的選擇權。
白話解讀
收到法院寄來的審判期日通知書時,大部分被害人家屬的反應是兩極的:一種是擔心「我是不是一定要去,不去會怎樣」,另一種是「看不看得下去都要去,讓法官看到我們的存在」。這條條文把這個選擇權明確交還給你:法院必須通知你和你的代理人,但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主動表示不願到場,審判可以照開。這是一個權利,不是義務。你不會因為不到場被拘提,也不會因此失去其他權利。為什麼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對很多家屬來說,進法庭重新面對加害人、聽證人描述案發細節,是二度傷害。法律保護你的選擇權:你可以選擇到場見證,也可以選擇讓代理人代表你發聲,甚至選擇完全不出現。但無論選哪種,法院都必須通知你,你不會因為「不知道開庭」而錯過案件進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審判期日通知規定:課予法院「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的義務,同時將「是否到場」保留為訴訟參與人的選擇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影響審判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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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被害人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出庭嗎?▾
不用。本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得」到場而非「應」到場,不到場不會被拘提或處罰,審判照常進行。
Q2訴訟參與人是什麼?▾
指特定犯罪(如故意致死、性侵害等)的被害人,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參與本案審判程序的人,享有閱卷、陳述意見、選定代表人等權利。
Q3不出庭可以表達意見嗎?▾
可以。你可以用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並附卷供法官閱讀,或授權代理人到場代為陳述,效力與親自到場相當。
Q4陳明不願到場後可以反悔嗎?▾
可以。只要在該次審判期日之前撤回不願到場的陳明即可,這不是一次性放棄。
Q5訴訟參與人和被告的到場義務一樣嗎?▾
不一樣。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被拘提,證人不到可罰鍰,訴訟參與人不到場則無任何強制手段。
Q6開庭那天生病不能到場怎麼辦?▾
重病屬正當理由,應儘速以書狀通知法院並檢附就醫證明,可請求保留到場權或以書面、代理人代為陳述。
Q7可以請代理人代替我出庭嗎?▾
可以。訴訟參與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刑訴第455條之41),由代理人到場代為行使陳述意見等權利。
Q8沒收到開庭通知怎麼辦?▾
法院通知為法定義務,若程序中漏未合法通知訴訟參與人,可能構成程序瑕疵,得作為上訴爭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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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 | 到場性質 | 不到場後果 | 得否被強制 |
|---|---|---|---|
| 訴訟參與人(被害人/家屬) | 權利(得到場) | 審判照常進行,無強制手段 | 否 |
| 被告 | 義務(應到場) | 得命拘提 | 是 |
| 證人 | 義務(應到場作證) | 得科罰鍰並得拘提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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