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44 條
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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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規定,審判期日法院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或陳明不願到場者,審判仍可進行。
Q · 刑事被害人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出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審判期日法院「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你「得」到場,不是「應」到場。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事先陳明不願到場,審判仍可進行,不會對你拘提或處罰。這是法律給被害人及家屬的保護:通知是法院的義務,到場與否是你的選擇權。
白話解讀
收到法院寄來的審判期日通知書時,大部分被害人家屬的反應是兩極的:一種是擔心「我是不是一定要去,不去會怎樣」,另一種是「看不看得下去都要去,讓法官看到我們的存在」。這條條文把這個選擇權明確交還給你:法院必須通知你和你的代理人,但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主動表示不願到場,審判可以照開。這是一個權利,不是義務。你不會因為不到場被拘提,也不會因此失去其他權利。為什麼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對很多家屬來說,進法庭重新面對加害人、聽證人描述案發細節,是二度傷害。法律保護你的選擇權:你可以選擇到場見證,也可以選擇讓代理人代表你發聲,甚至選擇完全不出現。但無論選哪種,法院都必須通知你,你不會因為「不知道開庭」而錯過案件進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審判期日通知規定:課予法院「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的義務,同時將「是否到場」保留為訴訟參與人的選擇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影響審判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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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法院通知我是訴訟參與人,我一定要出庭嗎?▾
不需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規定訴訟參與人「得」到場,不是「應」到場。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法院都可繼續審判,不會對你有強制手段。即使不到場,你仍可透過書面向法院陳述意見或授權代理人到場發聲。
Q2我不去開庭但我想表達意見可以嗎?▾
可以。你可以用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這份書面會附在卷宗被法官閱讀;或授權代理人到場代為陳述。建議書面結構化呈現:事實版本、對被告答辯的回應、對量刑的期待,法官較易引用至判決書。
Q3如果審判期日那天我重病不能去,會怎樣?▾
重病屬正當理由,不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儘速以書狀通知法院並檢附就醫證明,法院可能保留你的到場權至下次期日,或允許書面、代理人代為陳述。切勿當天才通知,以免錯過當下可陳述的意見。
Q4刑事被害人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到嗎?▾
不用。訴訟參與人是「得」到場,不到場審判照開,不會被拘提或處罰。
Q5訴訟參與人是什麼?▾
特定犯罪(故意致死、性侵害等)的被害人,經法院裁定准許參與本案審判,享閱卷與陳述意見等權利。
Q6什麼叫陳明不願到場?▾
訴訟參與人事先向法院書面表示不出席該次期日的意思表示,可於期日前撤回,是可回復的選擇。
Q7合法通知是什麼意思?▾
法院依法定送達程序使你知悉開庭時間,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仍可審判」效果成立的前提。
Q8刑事被害人想參與審判怎麼做?▾
先依刑訴455條之38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並獲裁定准許,之後即會收到審判期日通知。
Q9陳明不願到場的書狀怎麼寫?▾
載明案號、股別、你是訴訟參與人、表明本次期日不願到場,並可附書面意見,期日前3日送達法院。
Q10不到場但想表達意見怎麼做?▾
以書狀結構化陳述:事實版本、對被告答辯的回應、對量刑的期待,附卷供法官閱讀。
Q11開庭當天臨時不能到怎麼通知法院?▾
儘速以書狀並檢附正當理由證明(如就醫證明)送達法院,請求保留到場權或改書面陳述。
Q12訴訟參與人 vs 被告的到場義務差在哪?▾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被拘提;訴訟參與人不到場無任何強制手段,審判照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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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 | 到場性質 | 不到場後果 | 得否被強制 |
|---|---|---|---|
| 訴訟參與人(被害人/家屬) | 權利(得到場) | 審判照常進行,無強制手段 | 否 |
| 被告 | 義務(應到場) | 得命拘提 | 是 |
| 證人 | 義務(應到場作證) | 得科罰鍰並得拘提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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