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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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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規定,審判期日法院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或陳明不願到場者,審判仍可進行。

Q · 刑事被害人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出庭嗎?

不用。法院須通知你,但到不到場由你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審判期日法院「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你「得」到場,不是「應」到場。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事先陳明不願到場,審判仍可進行,不會對你拘提或處罰。這是法律給被害人及家屬的保護:通知是法院的義務,到場與否是你的選擇權。

白話解讀

收到法院寄來的審判期日通知書時,大部分被害人家屬的反應是兩極的:一種是擔心「我是不是一定要去,不去會怎樣」,另一種是「看不看得下去都要去,讓法官看到我們的存在」。這條條文把這個選擇權明確交還給你:法院必須通知你和你的代理人,但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主動表示不願到場,審判可以照開。這是一個權利,不是義務。你不會因為不到場被拘提,也不會因此失去其他權利。為什麼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對很多家屬來說,進法庭重新面對加害人、聽證人描述案發細節,是二度傷害。法律保護你的選擇權:你可以選擇到場見證,也可以選擇讓代理人代表你發聲,甚至選擇完全不出現。但無論選哪種,法院都必須通知你,你不會因為「不知道開庭」而錯過案件進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審判期日通知規定:課予法院「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的義務,同時將「是否到場」保留為訴訟參與人的選擇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影響審判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法院通知我是訴訟參與人,我一定要出庭嗎?

不需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4規定訴訟參與人「得」到場,不是「應」到場。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法院都可繼續審判,不會對你有強制手段。即使不到場,你仍可透過書面向法院陳述意見或授權代理人到場發聲。

Q2我不去開庭但我想表達意見可以嗎?

可以。你可以用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這份書面會附在卷宗被法官閱讀;或授權代理人到場代為陳述。建議書面結構化呈現:事實版本、對被告答辯的回應、對量刑的期待,法官較易引用至判決書。

Q3如果審判期日那天我重病不能去,會怎樣?

重病屬正當理由,不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儘速以書狀通知法院並檢附就醫證明,法院可能保留你的到場權至下次期日,或允許書面、代理人代為陳述。切勿當天才通知,以免錯過當下可陳述的意見。

Q4刑事被害人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到嗎?

不用。訴訟參與人是「得」到場,不到場審判照開,不會被拘提或處罰。

Q5訴訟參與人是什麼?

特定犯罪(故意致死、性侵害等)的被害人,經法院裁定准許參與本案審判,享閱卷與陳述意見等權利。

Q6什麼叫陳明不願到場?

訴訟參與人事先向法院書面表示不出席該次期日的意思表示,可於期日前撤回,是可回復的選擇。

Q7合法通知是什麼意思?

法院依法定送達程序使你知悉開庭時間,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仍可審判」效果成立的前提。

Q8刑事被害人想參與審判怎麼做?

先依刑訴455條之38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並獲裁定准許,之後即會收到審判期日通知。

Q9陳明不願到場的書狀怎麼寫?

載明案號、股別、你是訴訟參與人、表明本次期日不願到場,並可附書面意見,期日前3日送達法院。

Q10不到場但想表達意見怎麼做?

以書狀結構化陳述:事實版本、對被告答辯的回應、對量刑的期待,附卷供法官閱讀。

Q11開庭當天臨時不能到怎麼通知法院?

儘速以書狀並檢附正當理由證明(如就醫證明)送達法院,請求保留到場權或改書面陳述。

Q12訴訟參與人 vs 被告的到場義務差在哪?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被拘提;訴訟參與人不到場無任何強制手段,審判照常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身分到場性質不到場後果得否被強制
訴訟參與人(被害人/家屬)權利(得到場)審判照常進行,無強制手段
被告義務(應到場)得命拘提
證人義務(應到場作證)得科罰鍰並得拘提

到場性質

訴訟參與人(被害人/家屬)
權利(得到場)
被告
義務(應到場)
證人
義務(應到場作證)

不到場後果

訴訟參與人(被害人/家屬)
審判照常進行,無強制手段
被告
得命拘提
證人
得科罰鍰並得拘提

得否被強制

訴訟參與人(被害人/家屬)
被告
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16条の34(被害者参加人の公判期日への出席)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4조의2(피해자등의 진술권 및 통지)
中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列為當事人,依法受開庭通知並得出庭;無對應之獨立「訴訟參與」專編)
德國StPO § 397(Nebenkläger 之在場權與受傳喚/期日通知權)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91 et 419 et s.(partie civile 之到庭與傳喚)
美國18 U.S.C. § 3771(a)(2)-(4)(Crime Victims' Rights Act:受合理通知、出席、陳述意見之權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1210 增訂)

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訴訟參與人之程序主體性及俾利其行使訴訟上之權益,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之三十四之規定,明定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於審判期日在場。又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係訴訟參與人之訴訟權益,而非應負擔之義務,是自不宜以傳喚之方式命其到庭。故縱使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不得拘提之。

  • 審判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陳明名詞
(108121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訴訟參與人之程序主體性及俾利其行使訴訟上之權益,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之三十四之規定,明定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於審判期日在場。又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係訴訟參與人之訴訟權益,而非應負擔之義務,是自不宜以傳喚之方式命其到庭。故縱使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不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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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55-44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55-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55-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