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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準備程序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2.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法院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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