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455-42 條
- 1.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 2.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3.前項但書之限制,得提起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2規定訴訟參與人之律師代理人得完整閱卷,非律師代理人不得閱卷,無代理人者僅得預納費用請求卷證影本,受限制者得抗告。
Q · 我是被害人家屬,沒請律師能看卷宗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2,完整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證的權利僅給「律師代理人」。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的訴訟參與人,只能預納費用請求卷宗及證物影本,且法院得就與本案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者限制之。受限制時得依同條第三項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打官司最不公平的地方不是法律條文,是資訊。檢察官手上有一整卷的卷宗、證物、鑑定報告,被告的辯護律師看得到,但你作為被害人家屬,以前只能坐在旁聽席猜現場發生了什麼。這條改寫了這個局面:你如果請了律師當代理人,他可以完整檢閱、抄錄、重製、攝影所有卷宗和證物,跟辯護律師站在同一個資訊水平線上。你如果沒請律師,或代理人不是律師,你可以自己付費請求卷證影本。但有三道防火牆:跟本案無關的、會妨害另案偵查的、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的,法院可以限制你看。被限制了怎麼辦?第三項告訴你:可以抗告。資訊權是訴訟參與權的基礎,沒有這條,前面的參與都是空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2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中的閱卷權規範,區分三種資訊取得層次:律師代理人享有完整檢閱、抄錄、重製、攝影權;非律師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閱卷;無代理人或非律師代理人之訴訟參與人僅得預納費用請求卷證影本,並受三種但書限制,受限制者得抗告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身分 | 閱卷範圍 | 是否需預納費用 | 受但書限制 |
|---|---|---|---|
| 律師代理人 | 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宗及證物 | 否 | 原則不受第二項但書限制 |
| 非律師代理人 | 審判中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攝影 | — | 無閱卷權 |
| 無代理人之訴訟參與人 | 得請求卷宗及證物影本 | 是(以頁計費) | 受三種但書限制,得抗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16条の38以下(被害者参加制度,2008年導入,台灣本條之主要繼受來源)
🇩🇪 德國StPO § 406e(Akteneinsicht des Verletzten/被害人閱卷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14(accès au dossier par la partie civi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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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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