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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3 條

  1. 1.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設定以下列事項為制度成效評估之評價指標: 一、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之實現。 二、國民參與審判權利之保障。 三、不同屬性國民之普遍、多元參與。 四、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訴訟關係訴訟權或程序上利益之保障。 五、公平審判、證據裁判理念之貫徹。 六、刑事訴訟法實體真實發現理念之實現。 七、審判獨立之維繫。 八、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之順暢與效率。 九、其他認必要之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事項,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助於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足以提升國民對司法之理解與信賴,使國民親近司法。 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助於涵養公民意識。 四、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得以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五、國民對於參與審判之疑慮與參與之阻礙。 六、影響國民參與審判意願之原因。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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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33 條,該條規定了成效評估委員會設定制度成效評估之評價指標的事項。以下是對每個事項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 1. 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之實現:成效評估委員會評估國民法官制度是否達到法律立法目的,即提高國民參與審判的程度和質量。 2. 國民參與審判權利之保障:評估國民在審判過程中的參與權利是否獲得充分保障,如是否有足夠的機會陳述意見和聆聽其他當事人的陳述意見。 3. 不同屬性國民之普遍、多元參與:評估不同背景、屬性的國民是否能夠平等地參與審判過程,並且是否鼓勵多元參與。 4. 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訴訟關係人訴訟權或程序上利益之保障:評估國民法官制度是否確保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包括保障訴訟關係人的訴訟權和程序上的利益。 5. 公平審判、證據裁判理念之貫徹:評估國民法官是否能夠適切地進行公平審判,並且能夠有效地應用證據裁判理念。 6. 刑事訴訟法實體真實發現理念之實現:評估國民法官是否能夠有效地發現刑事案件的真相,確保實質上的正義。 7. 審判獨立之維繫:評估國民法官對審判獨立的維護程度,確保審判過程不受外在壓力和干擾。 8.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之順暢與效率:評估國民法官對於審判案件的審理是否順暢和高效,確保案件能夠迅速且有效地得到處理。 9. 其他認必要之事項:評估其他相關的事項,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33 條提供了成效評估委員會設定制度成效評估之評價指標的基準,該指標旨在確保國民法官制度能夠實現既定目標並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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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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