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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觀察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之狀況、現象、問題點、可能窒礙難行之處,彙整議題,並考量對制度成效評估之重要性後,審慎設定待研究之主題。
  2.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前項之觀察,探討特定現象與其他事項之關聯,得以各種調查統計資料為基礎,交叉比對各項因子,分析其相關性。
  3.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第一項之研究,得充分運用文獻分析、田野調查、量化統計分析、多元回歸分析、定性訪談及其他有助於實證研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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