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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5 條

  1. 1.成效評估委員會於每年提出前一年度之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應臚列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之重要調查成果,並利用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分析相關數據、資料,檢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施行狀況。
  2. 2.年度報告宜記載次年度評估重點事項及展望。
  3. 3.除前二項事項外,年度報告並得記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已獲得之研究結果,及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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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35 條,這個條文規定了成效評估委員會每年應該提出前一年度的成效評估報告,報告中應該包含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的重要調查成果,並利用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來分析相關數據和資料,檢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情況。此外,報告還應該記載下一年度的評估重點事項和展望,以及根據前一條第一項所獲得的研究結果,並提出具體建議。 舉例來說,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可以包括國民法官在過去一年所參與的案件數量和種類,他們對案件結果的影響力,以及他們在案件審理中的表現等。報告可能還包括對法官和國民法官培訓計劃的評估,以及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公眾意見調查結果等。這些資訊可以幫助機構了解國民法官制度的效果,並提出改進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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