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6 條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總結報告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應包含對下列事項之現況評估及建議: 一、適用案件範圍及例外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要件。 二、選任程序。 三、準備及審判程序。 四、評議程序及評決方法。 五、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科刑。 六、被害人保護及照料措施。 七、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判決。 八、上訴審、抗告審之審查。 九、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 十、國民參與審判對法令解釋及法律適用之影響。 十一、法官、檢察官、律師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情形、辦理意願、人力配置、國民法官專庭及與專業性提升有關之事項。 十二、審判外資訊對公平審判可能之影響。 十三、一般國民參與審判之資格、權利、義務、參與意願等事項。 十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職權、義務、負擔、處罰等事項。 十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等措施。 十六、辦理國民參與審判相關事務之行政組織、人事、資源配置,及與行政事務執行之專業性、效率性提升有關之事項。 十七、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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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36條,要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整體狀況進行評估,其中應包含以下事項的現況評估和建議: 1. 適用案件範圍及例外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要件。 根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應進行現況評估和建議。這包括評估目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在案件適用範圍方面的效果和問題,以及提出對例外情況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的要件的建議。 (ex: 現況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目前僅適用於特定類型的刑事案件,建議:應評估擴大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例如包括民事案件等。) 2. 選任程序。 針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應進行評估和建議。這包括評估目前的選任程序是否具有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機制,並提出相關的改善建議。 (ex: 現況評估: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存在缺乏公開、透明和有效性的問題,建議:針對選任程序,應加強公開透明度,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準備及審判程序。 針對國民參與審判的準備和審判程序,應進行評估和建議。這包括評估審判程序中的準備工作和程序安排是否合理,並提出相關的改進建議。 (ex: 現況評估:國民參與審判的準備工作和程序安排不夠充分和有效,建議:應加強對國民法官的培訓和指導,確保其在準備和審判程序中的角色和職責得到適當的安排和支援。) 4. 評議程序及評決方法。 針對國民參與審判的評議程序和評決方法,應進行評估和建議。這包括評估評議程序和評決方法在公正和客觀方面的效果和問題,並提出相關的改善建議。 (ex: 現況評估:國民法官的評議程序和評決方法存在公正和客觀性的疑慮,建議:應加強對評議程序和評決方法的監督和培訓,確保公正和客觀性的實施。) 其他相關項目也都可依此方式進行逐條釋義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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