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說明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現況及成效,得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之相關統計並發布之。
根據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31條,司法院有權以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方式,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檔案進行相關統計並發布。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讓公眾了解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情況和效果。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司法院可以對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但必須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性,不得直接或間接揭示特定個人的身份。這樣做可以確保法官的隱私和個人權利得到保護,同時讓公眾瞭解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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