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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1. 1.小組造具完成之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使用年度)。
  2. 2.補充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造具完成時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3.於當年度造具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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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6條的規定,複選名冊的使用期限從每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當需要補充複選名冊時,使用期限則從製作完成之日起到當年的12月31日止。在製作完成補充複選名冊的當年,法院在依照該法第21條的規定進行候選國民法官的抽選時,應將列在補充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的母體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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