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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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6條的規定,複選名冊的使用期限從每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當需要補充複選名冊時,使用期限則從製作完成之日起到當年的12月31日止。在製作完成補充複選名冊的當年,法院在依照該法第21條的規定進行候選國民法官的抽選時,應將列在補充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的母體中。
- 核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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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