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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造具完成之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使用年度)。
  2. 補充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造具完成時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於當年度造具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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