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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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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組造具完成之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使用年度)。
  2. 2.補充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造具完成時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3.於當年度造具完成補充複選名冊之情形,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應將列於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母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6條的規定,複選名冊的使用期限從每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當需要補充複選名冊時,使用期限則從製作完成之日起到當年的12月31日止。在製作完成補充複選名冊的當年,法院在依照該法第21條的規定進行候選國民法官的抽選時,應將列在補充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納入抽選的母體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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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審核小組造具完成之複選名冊使用期限,自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