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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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核小組依本法第二十條之備選國民法官申告內容,認為有再次審查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必要者,得再為審查。
- 2.審核小組依前項審查結果,認為備選國民法官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得將其由複選名冊移除,並更正複選名冊。
- 3.前項之移除及更正,應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方式決議,除保留移除紀錄外,並註明更正複選名冊之日期及版次。
- 4.前二項情形,地方法院應以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八條所定方式公告更正複選名冊之要旨、更正前後複選名冊之人數,及將移除之理由與相對應之人數併同公告資料送交司法院備查。
- 5.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地方法院宜儘速通知該備選國民法官已將之由當年度複選名冊移除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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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5條,這一條法規規定了審核小組處理備選國民法官資格的程序。根據第1項,審核小組可根據申告內容再次審查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第2項規定,如果審核小組審查結果認為備選國民法官不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的資格,或符合第13條、第14條所規定的情形,則可以將其從複選名冊中移除,並更正複選名冊。第3項要求在移除和更正時,審核小組必須按照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決議,除了保留移除記錄外,還必須註明更正複選名冊的日期和版次。根據第4項,地方法院應該按照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8條的規定,在更正複選名冊時公告更正的要點、更正前後複選名冊的人數,並將移除的理由和相對應的人數一起公告,並將這些資料交給司法院備查。最後,根據第5項,如果屬於第2項和第3項的情形,地方法院應盡快通知被移除的備選國民法官,告知他們已經被移除複選名冊。
- 核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要旨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12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13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14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20 條條文
-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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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