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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於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將已造具完成複選名冊之要旨、列載於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之人數(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公告資料)刊登於網站或法院公告處,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2. 地方法院應於前項公告後十日內,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將初選名冊所列之人未經列入複選名冊之理由及各該理由相對應之人數,併同前項複選名冊公告資料送交司法院備查(以下簡稱送交備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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