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8 條
- 1.地方法院於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將已造具完成複選名冊之要旨、列載於初選名冊及複選名冊之人數(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公告資料)刊登於網站或法院公告處,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 2.地方法院應於前項公告後十日內,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將初選名冊所列之人未經列入複選名冊之理由及各該理由相對應之人數,併同前項複選名冊公告資料送交司法院備查(以下簡稱送交備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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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8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地方法院在完成複選名冊之後,應將複選名冊公告資料(包括複選名冊的要旨和人數)刊登在網站或法院公告處,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而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地方法院應在公告後十日內,以無法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方式,將初選名冊中未列入複選名冊的人數及未列入原因,與複選名冊公告資料一同送交司法院備查。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8條。可於司法院官方網站內的相關法規頁面找到該法條的最新版本。 範例: 當一個地方法院完成複選名冊後,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要求,法院可以在官方網站上公告複選名冊的相關資料,這樣公眾可以透過網站來查看複選名冊的內容。同時,根據第二項的要求,地方法院應於公告後十日內,將未列入複選名冊的人數及未列入原因與複選名冊公告資料一同送交司法院備查。這樣司法院就可以對未列入複選名冊的人數和原因進行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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