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9 條
- 1.複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於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註記情形者,亦應記載之。
- 2.前項名冊得併記載其他足資識別備選國民法官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之事項;於有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註記情形者,亦得記載之。
- 3.複選名冊得以電子檔案或紙本方式製作之,其格式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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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9條規定了複選名冊的內容和格式。根據這條規定,複選名冊應該記載備選國民法官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和戶籍地址。如果備選國民法官有根據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註記情形,這些註記也應該記載在名冊上。此外,名冊還可以記載其他足資識別備選國民法官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評估的事項。如果備選國民法官有根據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註記情形,也可以在名冊上記載。複選名冊可以以電子檔案或紙本方式製作,其格式可以參照附表。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複選名冊的準確性和標準化,以便進行審核工作並方便相關統計和通知的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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