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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0 條

  1. 1.複選名冊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2. 2.複選名冊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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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20條,有以下兩個款項: 1. 複選名冊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根據以上款項,複選名冊的製作方式有電子檔案方式和紙本方式兩種。對於電子檔案製作者而言,必須在製作完成後加上電子簽章、時間戳記並進行封存。對於紙本製作者而言,則需要將名冊存放在專用的檔案袋或容器中,並且在封口處由專責人員進行簽名和蓋上機關印信。 2. 複選名冊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根據以上款項,複選名冊的保管責任歸屬於專責單位。專責單位必須確保名冊的內容完整真實,並且能夠在事後進行驗證。 範例: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複選名冊在製作完成後,如果是以電子檔案方式製作,必須在電子檔案中加上電子簽章、時間戳記,然後將其進行封存。舉例而言,當某個地區的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完成複選名冊的製作,他們會在電子檔案中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然後將其儲存於安全的資料庫中,以確保名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這些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證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確保文件在製作過程中沒有被竄改。這些資料還可以被用來驗證文件的時間,以及在需要時進行追蹤和核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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