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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複選名冊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2. 複選名冊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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