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1 條
- 1.複選名冊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 2.審查會議紀錄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 3.於第一項第二款、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其所載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 4.審查會議紀錄及複選名冊均不得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資料,針對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21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複選名冊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複選名冊的使用目的僅限於抽選候選國民法官。 舉例:根據此規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可以使用複選名冊進行候選國民法官的抽選程序,以確保選出合適的備選國民法官。 2. 審查會議紀錄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會議紀錄的使用目的可以包括檢驗複選名冊,以及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舉例:審查會議紀錄可以用於檢視和確認複選名冊的內容是否符合法規要求。此外,當有其他法律相關的正當需要時,審查會議紀錄也可以被使用。 3. 於第一項第二款、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其所載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根據本條第三項規定,在上述情況下,使用複選名冊和審查會議紀錄所載個人資料必須限於以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方式進行。 舉例:當使用複選名冊或審查會議紀錄時,必須遵守相應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以確保個人資料的隱私和保密性。在使用這些資料時,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個人身份的保護。 4. 審查會議紀錄及複選名冊均不得公開。 根據本條第四項規定,審查會議紀錄和複選名冊都不能公開。 舉例:這個規定強調了審查會議紀錄和複選名冊的機密性,以保護其中的敏感資訊免於外界的存取和使用。這樣做可以確保備選國民法官的選擇過程是公正和中立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