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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複選名冊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2. 審查會議紀錄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3. 於第一項第二款、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其所載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4. 審查會議紀錄及複選名冊均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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