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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無前條所定情形者,均應列入複選名冊。
  2. 小組認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於次年度結束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於複選名冊註記該情事。
  3. 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其他情事,得為法院審核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於複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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