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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5 條

  1. 1.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無前條所定情形者,均應列入複選名冊。
  2. 2.小組認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於次年度結束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於複選名冊註記該情事。
  3. 3.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其他情事,得為法院審核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於複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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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5條: 1. 如果初選名冊中列載的人沒有前一項所指定的情況,則應被列入複選名冊。 2. 審查小組認定列載在初選名冊中的人有前一項第六款所指定的情況,但該情況可能在次年結束之前消失,則應在複選名冊中註明該情況。 3. 如果列載在初選名冊中的人有其他情況,可以作為法院審查候選國民法官資格的參考,也可以在複選名冊中註記。 根據以上解釋,例如,當初選名冊上的一位候選人因不符合前一項所列情況而被列入複選名冊。或者,審查小組認定初選名冊上的一位候選人具有前一項第六款所列情況,但該情況可能在下一年之前消失,因此在複選名冊中將此情況註明。另外,如果初選名冊上的候選人有其他情況,這些情況可以作為法院審查其候選國民法官資格的參考,並且可以在複選名冊中做註記。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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