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小組審查後,認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列入複選名冊: 一、於列入初選名冊時不具備積極資格者。 二、於列入初選名冊後死亡者。 三、於列入初選名冊後喪失我國國籍者。 四、於列入初選名冊後遷出該法院管轄區域者。 五、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免除職務處分,或有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所定情形者。 六、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撤職處分,或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且預料於次年度結束前其情形仍繼續存在者。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4條,審核小組在審查後,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則不應將該人列入複選名冊: 一、在列入初選名冊時不符合積極資格。 例如,一名候選人在初選名冊中登記時,未達到相關年齡要求,或者未符合其他該法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在列入初選名冊後已經死亡。 例子:一名候選人在初選名冊中被列入後去世。 三、在列入初選名冊後喪失該國國籍。 舉例來說,一名候選人在初選名冊列入後放棄或被剝奪該國的國籍。 四、在列入初選名冊後遷出該法院的管轄區域。 例子:一名候選人在初選名冊列入後搬離法院所管轄的區域。 五、受到免除職務處分,或符合該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所規定的情況。 舉例:一名候選人受到免除從事法官職務的處分,或者符合該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六、受到撤職處分,或符合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所規定的情況,且預計在次年度結束前仍會持續存在。 例子:一名候選人受到撤職處分,或符合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所規定的其他情況,並且預計在次年度結束前仍然持續存在。 以上是對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4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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