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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小組審查後,認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列入複選名冊: 一、於列入初選名冊時不具備積極資格者。 二、於列入初選名冊後死亡者。 三、於列入初選名冊後喪失我國國籍者。 四、於列入初選名冊後遷出該法院管轄區域者。 五、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免除職務處分,或有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所定情形者。 六、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之撤職處分,或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所定情形,且預料於次年度結束前其情形仍繼續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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