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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3 條

  1. 1.小組審查後,認初選名冊依據地方政府從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以下簡稱具備積極資格)之人中隨機抽選結果製作者,應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之決議。
  2. 2.前項情形,地方法院應即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定期限內儘速提供正確之初選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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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兩個條款: 1. 審核小組審查後,如果認為初選名冊不符合法定資格的要求,即不是按照地方政府從具備積極資格的人中隨機抽選所產生的,審核小組應做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的決議。 2. 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地方法院應立即通知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內盡快提供正確的初選名冊。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當審核小組認為初選名冊不符合法定資格的規定時,例如名冊沒有按照隨機抽選的原則產生,審核小組可以做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的決議。地方法院在收到這樣的決議後,應立即通知地方政府,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正確的初選名冊。這樣可以確保備選國民法官的選拔過程符合法定要求,保障法官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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