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兩個條款: 1. 審核小組審查後,如果認為初選名冊不符合法定資格的要求,即不是按照地方政府從具備積極資格的人中隨機抽選所產生的,審核小組應做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的決議。 2. 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地方法院應立即通知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內盡快提供正確的初選名冊。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當審核小組認為初選名冊不符合法定資格的規定時,例如名冊沒有按照隨機抽選的原則產生,審核小組可以做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的決議。地方法院在收到這樣的決議後,應立即通知地方政府,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正確的初選名冊。這樣可以確保備選國民法官的選拔過程符合法定要求,保障法官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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