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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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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組審查後,認初選名冊依據地方政府從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以下簡稱具備積極資格)之人中隨機抽選結果製作者,應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之決議。
  2. 2.前項情形,地方法院應即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定期限內儘速提供正確之初選名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兩個條款: 1. 審核小組審查後,如果認為初選名冊不符合法定資格的要求,即不是按照地方政府從具備積極資格的人中隨機抽選所產生的,審核小組應做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的決議。 2. 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地方法院應立即通知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內盡快提供正確的初選名冊。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當審核小組認為初選名冊不符合法定資格的規定時,例如名冊沒有按照隨機抽選的原則產生,審核小組可以做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的決議。地方法院在收到這樣的決議後,應立即通知地方政府,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正確的初選名冊。這樣可以確保備選國民法官的選拔過程符合法定要求,保障法官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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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13 條規定:「審核小組審查後,認初選名冊非依據地方政府從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以下簡稱具備積極資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