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審
核
小組審查後,認初選名冊
非
依據地方政府從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
所定資格(以下簡稱具備積極資格)之人中隨機抽選結果製作者,應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之決議。
前項情形,地方法院應即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定期限內儘速提供正確之初選名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