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查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以下簡稱審查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 審查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審查會議之日、時、處所。 二、主席。 三、其他出席委員。 四、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五、本次會議決議事項及表決數。
- 前項第五款決議涉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定事項者,應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數。 二、不予列入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編號暨其理由。 三、經註記之備選國民法官編號。 四、列載於複選名冊之人數。 五、複選名冊之電子簽章碼。 六、已依法核定複選名冊之要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