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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以下簡稱審查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2. 審查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審查會議之日、時、處所。 二、主席。 三、其他出席委員。 四、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五、本次會議決議事項及表決數。
  3. 前項第五款決議涉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定事項者,應併記載下列事項: 一、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數。 二、不予列入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編號暨其理由。 三、經註記之備選國民法官編號。 四、列載於複選名冊之人數。 五、複選名冊之電子簽章碼。 六、已依法核定複選名冊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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