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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組為行使第三條所定職權,得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
  2. 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法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法官委員代理主席;法官委員亦不能出席者,得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3.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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