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1條規定了審核小組的審查會議舉行方式和主席的代理人選擇。根據第1條,審核小組可以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來行使其職權。第2條則指出,審查會議的主席應由召集人擔任,但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第18條第1款所定的法官委員代理主席。如果法官委員亦不能出席,則召集人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最後,根據第3條,委員在審查會議中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這些規定應該能夠確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能夠有效地進行審查會議,並確保其成員的參與。由於沒有提到其他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這些解釋主要基於對該法條的內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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