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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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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組為行使第三條所定職權,得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
  2. 2.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法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法官委員代理主席;法官委員亦不能出席者,得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3. 3.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1條規定了審核小組的審查會議舉行方式和主席的代理人選擇。根據第1條,審核小組可以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來行使其職權。第2條則指出,審查會議的主席應由召集人擔任,但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第18條第1款所定的法官委員代理主席。如果法官委員亦不能出席,則召集人可以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席。最後,根據第3條,委員在審查會議中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這些規定應該能夠確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能夠有效地進行審查會議,並確保其成員的參與。由於沒有提到其他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這些解釋主要基於對該法條的內容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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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11 條規定:「審核小組為行使第三條所定職權,得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