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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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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組有關前四條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2. 2.審核小組就其他事項召開審查會議為決議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17條的規定,審核小組在涉及前四條事項的決議時,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中,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才能行使。而對於其他事項的審查會議,至少需要二分之一的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中過半數的同意即可。 根據參考資料《備選國民法官法》第30條明確規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或過半數同意之方式進行,不得以書面審查代替。」這表示在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中,需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以三分之二或過半數同意的方式進行。 以一個範例來解釋,假設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共有10位委員,一個決議事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並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才能通過。如果總共有8位委員出席,而其中有5位委員同意該決議,則該決議符合審核小組的規定。 請注意,以上解釋僅能依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並且法律解釋非常複雜,因此建議對於具體案件和問題,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獲得更準確和全面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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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17 條規定:「審核小組有關前四條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審核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