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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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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應即時依前條所定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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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完成補充複選名冊後,應立即以前條所定的方式通知列入此名冊的備選國民法官。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法院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完成了補充複選名冊,該地方法院就應該立即使用前條所指定的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的備選國民法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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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