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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 1.地方法院至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寄發本法第二十條之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備選國民法官通知)。
- 2.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之人已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於複選名冊使用年度可能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意旨。 二、備選國民法官經法院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前,無庸到法院之意旨。 三、國民法官制度概要說明。 四、聯絡地方法院承辦人員之電話。 五、防範詐騙之宣導。
- 3.第一項之通知應併檢附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之調查表,詢問下列事項: 一、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二、備選國民法官是否有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三、備選國民法官是否於當年度特定期間有不便參與審判之情形。
- 4.前項第二款中,屬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之事由者,並宜請備選國民法官填載於次年度結束前是否預料其情形仍繼續存在。
- 5.除前三項規定外,其他地方法院認為有助於使國民安心參與審判之資訊,亦得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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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3條的規定: 1. 地方法院必須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寄發備選國民法官通知。 2.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 受通知的人已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可能在複選名冊使用的年度內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 - 在備選國民法官被法院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前,無需前往法院的意義。 - 國民法官制度的概要說明。 - 聯絡地方法院承辦人員的電話號碼。 - 防範詐騙的宣導。 3.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必須附上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的調查表,詢問以下事項: - 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法律上所要求的資格。 - 備選國民法官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所訂情況的情形。 - 備選國民法官在當年度特定期間是否有不適合參與審判的情況。 4. 如果第二條第二項中的事由屬於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的職權範圍,並且也應該請求備選國民法官填寫是否預計該情況將在下一年繼續存在。 5. 除非前三項另有規定,其他地方法院認為對國民參與審判有助益的資訊也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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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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