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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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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製作並送交備選
國民法官
補充初選名冊時,審
核
小組應儘速完成
第三條第二項
所定審查,並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
審核小組審查後,就前已列入複選名冊者,應不予列入補充複選名冊。
關於補充複選名冊,除依前二項規定外,準用
第四條
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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