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4 條
- 1.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製作並送交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時,審核小組應儘速完成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並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
- 2.審核小組審查後,就前已列入複選名冊者,應不予列入補充複選名冊。
- 3.關於補充複選名冊,除依前二項規定外,準用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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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24條的規定,審核小組在地方政府收到地方法院通知後應儘速完成審查,並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審核小組審查後,對已列入複選名單的人不應再列入補充複選名冊。關於補充複選名冊的事項,除了適用前述的規定外,還適用第四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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