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24條的規定,審核小組在地方政府收到地方法院通知後應儘速完成審查,並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審核小組審查後,對已列入複選名單的人不應再列入補充複選名冊。關於補充複選名冊的事項,除了適用前述的規定外,還適用第四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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