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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9 條

  1. 1.小組審查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而有必要時,得為下列之調查: 一、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庫進行查核。於此情形,並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自動化檢核。 二、要求相關資料保管機關協助調查或提供資料。 三、其他必要之蒐集資料及調查行為。
  2. 2.相關資料保管機關經審核小組要求提供資料者,應儘速以紙本、電子檔案儲存媒體、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資料予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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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9條,審核小組在審查第3條第2項所定事項時,有以下調查的權限: 1. 可以利用相關的個人資料庫進行查核,並在此情況下,可以根據本法第33條的規定進行自動化檢核。 2. 可以要求相關的資料保管機關協助調查或提供資料。 3. 可以進行其他必要的蒐集資料和調查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當審核小組需要進行調查時,他們可以使用相關的個人資料庫進行查核。此外,他們也可以要求相關的資料保管機關提供資料來協助調查。最後,如果有必要,審核小組也可以進行其他的資料蒐集和調查行為。 資料保管機關在審核小組要求提供資料時,應盡快以紙本、電子檔案儲存媒體、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資料給地方法院。這意味著資料保管機關應該根據審核小組的要求,使用適當的方式提供資料給地方法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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