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9條,審核小組在審查第3條第2項所定事項時,有以下調查的權限: 1. 可以利用相關的個人資料庫進行查核,並在此情況下,可以根據本法第33條的規定進行自動化檢核。 2. 可以要求相關的資料保管機關協助調查或提供資料。 3. 可以進行其他必要的蒐集資料和調查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當審核小組需要進行調查時,他們可以使用相關的個人資料庫進行查核。此外,他們也可以要求相關的資料保管機關提供資料來協助調查。最後,如果有必要,審核小組也可以進行其他的資料蒐集和調查行為。 資料保管機關在審核小組要求提供資料時,應盡快以紙本、電子檔案儲存媒體、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資料給地方法院。這意味著資料保管機關應該根據審核小組的要求,使用適當的方式提供資料給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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