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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3 條

  1. 1.因職務而取得、保管或知悉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之人,對其內容應善盡保管及保密責任,且不得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2. 2.前項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 3.為造具複選名冊而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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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 1. 對於因職務而取得、保管或知悉的本辦法相關個人資料,該人應負有善盡保管及保密責任的義務,並且不能以非正當的目的使用這些資料。 2. 對於前項所指的個人資料,應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並辦理安全維護,存取這些資料應有安全加密機制的措施,並且應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以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的情況發生。 3. 對於因為製作複選名冊而進行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另有其他規定,否則必須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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