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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職務而取得、保管或知悉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之人,對其內容應善盡保管及保密責任,且不得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2. 前項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 為造具複選名冊而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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