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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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前於接獲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於當年度其他案件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表明於本案審理期間拒絕參與審判之意思,且經法院審核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得不待通知,逕行予以除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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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8條,當候選國民法官在接獲備選通知之前或在當年度其他案件中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已曾表明不參與該案件的審判,並經法院審核確定符合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除名而無需再經過通知程序。以下是相關範例: 範例一:候選國民法官A在接到備選通知後,因對案件主題有直接利益衝突而在審理期間以書面方式拒絕參與審判。法院審查後認定A的理由合理且符合法定情況,因此A被除名並不再通知。 範例二:候選國民法官B在同一年的其他案件中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但因健康問題無法參與審判並以書面方式申請除名。法院審核後確定B的健康狀況符合法定情況,因此B被除名並無需再通知。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國民法官名詞
- 他案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本案名詞
- 核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16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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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