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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9 條
候選國民法官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或有具體情事足認無法按戶籍地通知到庭之情形,且查無其他聯絡方式,法院認其實際住居所不明,顯難有確實方法通知其到庭參與選任期日程序者,得不予通知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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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9條,若候選國民法官的設籍地無法通知其到庭或查無其他聯繫方式,法院認定其實際住所難以確認,則可以不通知他到庭參加選任程序。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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