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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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9條,若候選國民法官的設籍地無法通知其到庭或查無其他聯繫方式,法院認定其實際住所難以確認,則可以不通知他到庭參加選任程序。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9條
- 國民法官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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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