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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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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於準備程序陳明選任期日程序不到場者,關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裁定不選任之聲請,由辯護人為其行使之。
  2. 2.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向被告確認是否全權委由辯護人行使前項聲請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0條,當被告在準備程序中陳明選任期日程序不到場時,關於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項和第28條第1項的裁定不選任之聲請,應由被告的辯護人代為行使。此外,法院如認為有必要的話,還可以向被告確認是否全權委由辯護人來行使前述聲請事宜。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運用「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0條的釋義說明,說明了被告在準備程序中不到場時,對於不選任聲請的行使應由辯護人代為處理的規定。這一條規定了被告不到場時的相關程序,如聲請裁定不選任的適用情況,以及法院是否需要確認被告是否全權委由辯護人來處理相關事宜。具體的案例和該法條的關聯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進一步研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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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被告於準備程序陳明選任期日程序不到場者,關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裁定不選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