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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法院審認有無以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進行程序之必要時,得具體考量下列事項,審酌依何種方式隨機抽選出符合資格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較可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效率與經濟: 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二、候選國民法官到場狀況。 三、預定詢問之方式、問題數量及內容。 四、檢察官、辯護人對於程序進行方式之意見。 五、其他選任期日程序進行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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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1條,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按照該法第30條的規定進行程序時,可以具體考慮以下事項,以綜合考量如何以較順暢、有效和經濟的方式進行: 1. 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的人數。 2. 候選國民法官出席的狀況。 3. 預定問題的方式、數量和內容。 4. 檢察官、辯護人對程序進行方式的意見。 5. 其他選任日期的程序進行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法院需要進行國民法官的隨機抽選,應該考慮以上的因素,以確保程序的順暢和效率。例如,根據該條款,法院可以決定通知多少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以確保能夠維持正常的審理進度。此外,法院還應考慮到檢察官和辯護人對程序進行方式的意見,以便在選任日期時做出適當的安排。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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