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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指依法院刑事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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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2條解釋如下: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定義如下:指的是根據法院的刑事判決,已經宣告確定要褫奪公權,但褫奪公權的執行還沒有完畢。 例如,若某人因犯罪被判處褫奪公權,但該判決尚未執行,他還沒有失去公務員的資格或其他褫奪公權所涉及的權利,則他被視為尚未復權的狀態。 引用的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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