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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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兩項,主要涉及曾任公務人員的相關處分情形。 第一項指的是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免除職務處分確定,且不能再次任用公務人員的情況。這意味著該人曾經擔任公務人員的職位,但因經懲戒法院的判決被免除職務處分,確定不能再次擔任公務人員。 第二項則指的是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處分確定,且在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該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這表示該人曾擔任公務人員的職位,但因經懲戒法院的判決被撤職處分,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且目前仍在停止任用期間中。 以下是兩個相關的例子: - 範例1:某公務人員因涉嫌貪污罪被免除職務處分,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該人即使工作能力再強,也無法再次任用為公務人員。 - 範例2:某公務人員因嚴重違紀被撤職處分,依照判決確定後的規定,他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如果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他將無法再次擔任公務人員。 請注意,以上只是針對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進行的簡要釋義,具體情況仍需根據相關法條和判決作出具體判斷。
- 第十三條第二款條文
- 免除名詞
- 懲戒名詞
- 撤職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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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