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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1.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休職處分,指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休職處分確定,而於一定期間內休其職務,其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 2.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停職處分,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停職期間,尚未復職者: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職務當然停止。 二、經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停止職務確定。 三、經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先行停止職務確定。 四、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於免職處分確定前先行停職。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先行停職。 六、依其他人事法規規定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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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解釋: 1. 第13條第三款之休職處分是指現任公務人員因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而被休職,在一定期間內暫停其職務,且該休職期間尚未屆滿。這意味著被判休職的公務人員需要在指定的期間內暫停工作,但尚未復職。 2. 第13條第三款之停職處分是指公務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停職期間尚未恢復職務: a.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的規定,職務被當然停止。 b. 根據懲戒法院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做出的裁定停止職務。 c. 根據主管長官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做出的先行停止職務的確定。 d.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免職處分確定之前先行停職。 e.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先行停職。 f. 根據其他人事法規的規定先行停職。 以上的釋義可參考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身,這些規定可以用來解釋休職和停職的概念,以確定相關情況下公務人員是否需要暫停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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