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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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在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在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對於應予免職的人員,則在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並且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750627 制定)
年終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績應自銓敘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0860516 修正)
年終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績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執行。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之規定,將本條文原規定「銓敘機關核定之日」修正為「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
(0900529 修正)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立法理由一、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考績核定權責為主管機關,本條文原有關專案考績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執行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另公務人員因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等均可隨時辦理另予考績,爰修正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二、為期各機關執行之寬嚴一致,且為免救濟程序久延影響公務之執行,爰於本條末段修正為「應」先行停職。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之規定,將本條文原規定「銓敘機關核定之日」修正為「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
一、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考績核定權責為主管機關,本條文原有關專案考績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執行之規定,允宜配合修正。另公務人員因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等均可隨時辦理另予考績,爰修正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二、為期各機關執行之寬嚴一致,且為免救濟程序久延影響公務之執行,爰於本條末段修正為「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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