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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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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在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在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對於應予免職的人員,則在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並且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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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規定:「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