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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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在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在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對於應予免職的人員,則在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並且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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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