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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8 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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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在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在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對於應予免職的人員,則在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所制定的,並且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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