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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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