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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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9條,當各機關辦理考績時,如果有考績人員出現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主管機關應該查明責任並予以懲處,同時通知原考績機關重加考績受評人。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考績程序的公平性與正確性,並對於舞弊行為有相應的懲處和補救措施。 例如,根據當前最新的法律解釋,如果在考績程序中發現某位公務人員有不當行為,比如徇私舞弊,主管機關應該進行調查並找出責任人,同時要求考績機關重新評估受評人的表現,以補救這樣的不當情況。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50627 制定)
各機關長官及各主管長官,對所屬人員考績,如發現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銓敘機關得通知其上級長官予以懲處,並應對受考績人重加考核。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六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
(0860516 修正)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之規定,並賦予考績機關之主管機關有監督所屬機關考評者應詳實考核之責任,爰予修正之。至於原規定,銓敘機關如發現考績案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之處理,已於同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中加以規定,爰予以配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處名詞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六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
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十四條之規定,並賦予考績機關之主管機關有監督所屬機關考評者應詳實考核之責任,爰予修正之。至於原規定,銓敘機關如發現考績案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之處理,已於同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中加以規定,爰予以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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