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9 條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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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9條,當各機關辦理考績時,如果有考績人員出現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主管機關應該查明責任並予以懲處,同時通知原考績機關重加考績受評人。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考績程序的公平性與正確性,並對於舞弊行為有相應的懲處和補救措施。 例如,根據當前最新的法律解釋,如果在考績程序中發現某位公務人員有不當行為,比如徇私舞弊,主管機關應該進行調查並找出責任人,同時要求考績機關重新評估受評人的表現,以補救這樣的不當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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