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20 條(考績之保密)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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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的規定,辦理考績的人員必須嚴守考績過程的秘密,並且不能有任何遺漏或錯誤。違反者將依照情節的輕重受到懲處。這項法條的內容跟法規參考資料中的第3條、第4條非常相關,其中明文規定了考績委員會的職掌,包括對受考核人員的平時考核、初核、覆核等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且不得洩漏。这个规定的舉例可以是成績考核委員會開會時,會議紀錄不得錄音、錄影,以確保考核過程的保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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