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20 條(考績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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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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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的規定,辦理考績的人員必須嚴守考績過程的秘密,並且不能有任何遺漏或錯誤。違反者將依照情節的輕重受到懲處。這項法條的內容跟法規參考資料中的第3條、第4條非常相關,其中明文規定了考績委員會的職掌,包括對受考核人員的平時考核、初核、覆核等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且不得洩漏。这个规定的舉例可以是成績考核委員會開會時,會議紀錄不得錄音、錄影,以確保考核過程的保密性。
立法沿革 1 版
(0750627 制定)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
- 懲處名詞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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