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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20考績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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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的規定,辦理考績的人員必須嚴守考績過程的秘密,並且不能有任何遺漏或錯誤。違反者將依照情節的輕重受到懲處。這項法條的內容跟法規參考資料中的第3條、第4條非常相關,其中明文規定了考績委員會的職掌,包括對受考核人員的平時考核、初核、覆核等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且不得洩漏。这个规定的舉例可以是成績考核委員會開會時,會議紀錄不得錄音、錄影,以確保考核過程的保密性。

立法沿革 1

(0750627 制定)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

  • 懲處名詞
(0750627 制定)

本條係參照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五條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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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