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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所稱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指因拘提、逮捕、羈押、管收、拘留、強制住院、隔離治療、暫行安置或其他法定原因,而被限制人身自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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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所稱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指因拘提、逮捕、羈押、管收、拘留、強制住院、隔離治療、暫行安置或其他法定原因,而被限制人身自由者。」 根據這項條文,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的情況包括:拘提、逮捕、羈押、管收、拘留、強制住院、隔離治療、暫行安置或其他法定原因所導致的限制人身自由。這些情況都必須是根據法律規定並遵守法定程序進行的。 一個與這項條文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個人因犯罪嫌疑被警方逮捕並羈押時,他的人身自由就受到依法限制。在這種情況下,該人被關押在拘留所等特定場所,以便進行調查和審判程序。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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