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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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所稱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包括經法院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為交付審判裁定確定,尚未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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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條,本法第13條第5款所指的「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包括經法院根據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前的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規定作出交付審判的裁定,但尚未經判決確定的案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在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作出交付審判的裁定,但審判結果尚未確定,此案件就可以歸類為「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
- 第十三條第五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交付審判名詞
- 裁定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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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