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所稱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包括經法院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為交付審判裁定確定,尚未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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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所稱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包括經法院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為交付審判裁定確定,尚未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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