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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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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所稱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包括經法院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為交付審判裁定確定,尚未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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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條,本法第13條第5款所指的「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包括經法院根據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前的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規定作出交付審判的裁定,但尚未經判決確定的案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在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作出交付審判的裁定,但審判結果尚未確定,此案件就可以歸類為「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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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所稱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包括經法院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