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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所稱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指曾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但不包括經法院宣告緩刑,緩刑期滿,而其宣告未經撤銷之情形。
  2.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構成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之情形: 一、其確定判決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撤銷或廢棄者。 二、受大赦者。 三、受赦免法第三條後段特赦因其情節特殊,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經依同法第五條之一但書規定准許復權者。 四、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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