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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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一項,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所稱的"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是指法院已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的情形。不過,這並不包括已經經過緩刑宣告並且緩刑期滿,且宣告未經撤銷的情況。 2.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二項,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將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和第七款的情況: - 這個確定判決已經通過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已經撤銷或廢棄。 - 受到大赦。 - 根據特赦法第三條的後段的特赦,因為情節特殊,導致該罪行的宣告無效,或依照該法第五條之一但書的規定允許復權。 - 若是未成年人,執行完畢刑罰,或經赦免三年後。
- 第十三條第六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條文
- 確定判決名詞
- 再審名詞
- 大赦名詞
- 第三條後段條文
- 特赦名詞
- 第五條之一但書條文
- 少年名詞
- 赦免名詞
- 赦免法 第 3 條條文
- 赦免法 第 5-1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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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