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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1.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所稱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指曾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但不包括經法院宣告緩刑,緩刑期滿,而其宣告未經撤銷之情形。
-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構成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之情形: 一、其確定判決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撤銷或廢棄者。 二、受大赦者。 三、受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特赦因其情節特殊,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經依同法第五條之一但書規定准許復權者。 四、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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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一項,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所稱的"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是指法院已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確定的情形。不過,這並不包括已經經過緩刑宣告並且緩刑期滿,且宣告未經撤銷的情況。 2.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二項,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將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和第七款的情況: - 這個確定判決已經通過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已經撤銷或廢棄。 - 受到大赦。 - 根據特赦法第三條的後段的特赦,因為情節特殊,導致該罪行的宣告無效,或依照該法第五條之一但書的規定允許復權。 - 若是未成年人,執行完畢刑罰,或經赦免三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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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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