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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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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赦免法第5-1條,罪刑的宣告所造成的效果,在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的情況下不受影響。然而,如果因罪刑宣告而喪失的公職,在獲得大赦或根據該法第三條後段的特赦後,有可能回復的話,當事人可以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回復。經准許後,回復效力將溯及申請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赦免法》第5-1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1

(0800924 增訂)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立法理由一、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是否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現行法並無明文,為期明確而免爭議,爰增設第五條之一前段之規定。   二、受罪刑宣告經大赦者,其效力與本法第三條後段之特赦並無不同,自應為同一之解釋。又為免該管主管機關遷延辦理回復公職之手續,爰設後段之規定。

  • 大赦名詞
  • 特赦名詞
  • 宣告名詞
  • 第三條後段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0800924 增訂)

一、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是否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現行法並無明文,為期明確而免爭議,爰增設第五條之一前段之規定。   二、受罪刑宣告經大赦者,其效力與本法第三條後段之特赦並無不同,自應為同一之解釋。又為免該管主管機關遷延辦理回復公職之手續,爰設後段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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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赦免法第 5-1 條規定:「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赦免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赦免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