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赦免法第6條的規定,總統有權命令行政院進行大赦、特赦、減刑和復權的研議。此法條確定了總統對於這些救濟手段的行使權力,並且強調了需要進行研究和評估的必要性。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憲政新視野》所述,大赦應用於特定範圍的罪犯,可以是全國性的,而減刑則是針對已經判處刑罰的個別罪犯。特赦則是專門針對個案的特殊赦免,可以由總統根據個別情況作出決定。復權是指恢復受判定失去的某些權利。這些救濟手段的適用情況取決於具體的案件和個別需要。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中之「審議」二字,應為研議之意,爰將之修正為「研議」。又總統得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之研議,現行條文未加規定,爰予增列。 二、現行條文但書並非前段之例外規定,爰改列為第二項。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一、現行條文中之「審議」二字,應為研議之意,爰將之修正為「研議」。又總統得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之研議,現行條文未加規定,爰予增列。 二、現行條文但書並非前段之例外規定,爰改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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