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赦免法6

快速跳轉
  1. 1.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2. 2.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赦免法第6條的規定,總統有權命令行政院進行大赦、特赦、減刑和復權的研議。此法條確定了總統對於這些救濟手段的行使權力,並且強調了需要進行研究和評估的必要性。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憲政新視野》所述,大赦應用於特定範圍的罪犯,可以是全國性的,而減刑則是針對已經判處刑罰的個別罪犯。特赦則是專門針對個案的特殊赦免,可以由總統根據個別情況作出決定。復權是指恢復受判定失去的某些權利。這些救濟手段的適用情況取決於具體的案件和個別需要。

立法沿革 2

(0420220 制定)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0800924 修正)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中之「審議」二字,應為研議之意,爰將之修正為「研議」。又總統得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之研議,現行條文未加規定,爰予增列。   二、現行條文但書並非前段之例外規定,爰改列為第二項。

  • 大赦名詞
  • 特赦名詞
(0420220 制定)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0800924 修正)

一、現行條文中之「審議」二字,應為研議之意,爰將之修正為「研議」。又總統得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之研議,現行條文未加規定,爰予增列。   二、現行條文但書並非前段之例外規定,爰改列為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赦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赦免法第 6 條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赦免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赦免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