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
根據赦免法第7條,當總統下令特赦、減刑或復權時,主管部門需要發給受赦免人證明文件。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認受赦免人的權益,讓其能夠正式獲得特赦、減刑或復權的效力。 參考資料: - 赦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50031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
經總統命令特赦、減刑或復權者,由主管部發給證明於受赦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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