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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3特赦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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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赦免法第 3 條規定,當一個人被宣告有罪刑後,如果獲得特赦,他就免除了刑罰的執行。而在特殊情況下,他的罪刑宣告可以被視為無效。這條法規的適用範例可以是當一個人因某項犯罪行為被判有期徒刑,但後來總統根據該法規給予他特赦,使他免於執行刑罰。特赦後,他的刑罰宣告成為無效。

立法沿革 1

(0420220 制定)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0420220 制定)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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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赦免法第 3 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赦免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赦免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