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赦免法第1條明確定義了赦免的種類,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和復權。大赦指對一定範圍內的囚犯給予全面的赦免;特赦則是針對個別案件或特定人群的赦免;減刑是指對已被定罪的個人降低刑罰程度;而復權則是恢復被定罪者的權利和地位。根據司法院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作為赦免種類的參考。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