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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2大赦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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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赦免法第2條規定了大赦的效力,根據該條款: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這表示對於已經被宣告有罪並受到刑罰的人而言,大赦使其罪刑宣告無效。也就是說,它消除了其受到的刑罰,使其等同於未犯罪者的地位,但這個效力只是從赦免發生之時開始,不能追溯到過去。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對於尚未被宣告有罪的人而言,大赦使其追訴權消滅。也就是說,他們將不再受到刑事起訴,並且不會受到刑罰。 根據這些法規,大赦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對於已受罪刑宣告者的處理,對於未受罪刑宣告者則使其免於追訴。然而,在具體的案例中,大赦的適用與效力需要依據法律進行具體的詮釋和判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赦免法 刑法第2 條與第76條前段

立法沿革 1

(0420220 制定)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0420220 制定)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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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赦免法第 2 條規定:「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赦免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赦免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