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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5 條(拒絕引渡(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引渡之犯罪,業經中華民國法院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或已判處罪刑,或正在審理中,或已赦免者,應拒絕引渡。
  2. 請求引渡之人犯另犯他罪,已繫屬中華民國法院者,其引渡應於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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