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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 5 條
(拒絕引渡(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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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
引渡
之犯罪,業經中華民國法院
不起訴
,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或已判處罪刑,或正在審理中,或已
赦免
者,應拒絕引渡。
請求引渡之人犯另犯他罪,已
繫屬
中華民國法院者,其引渡應於訴訟程序終結或刑罰執行完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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